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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喜相逢:男子乘出租车遗失皮包 的哥侵占后强索报酬

发表于 2016-05-07 09:26 阅读:2375

2013年12月20日,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不当得利案件,这起案件告诉人们:没偷没抢得到不当利益,如不返还照样构成违法。

  2013年4月19日下午,杨某从芷江县城租车回家,到家下车时将装有身份证、金戒指、手机、5400元现金等物品的皮包遗忘在车上,待其记起该皮包时,车已经开走了一段路程。杨某立即租车追赶,但没有追赶上。后来杨某找到了车主田某的联系电话,在杨某的苦苦哀求之下,田某才勉强答应将身份证、结婚证退回给杨某,而5400元现金则作为感谢费用,还说手机已被他丢进河里了。迫于无奈,杨某只好按田某的意思写下了协议书,只取回了身份证、结婚证及金戒指,其他财物均被田某侵占。

 对于这一揪心之事,杨某无法释怀,于是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确认2013年4月19日两人所签协议无效,判令田某返还杨某人民币5000元及手机一台。

  2013年12月20日,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。经调解,杨某与田某自愿达成了“4月19日两人所签协议无效、田某返还杨某现金”的调解协议。

  经过法院调解,杨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。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,使他人受损失而取得利益的事实。如果因此发生民事纠纷,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,依法判处取得不当利益者予以偿还;如果不当得利者不履行义务,法院将给予强制执行。另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0条规定,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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